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5****91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9432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119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5616309】。一、被告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上和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7898.99元;二、被告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上和铜业有限公司赔偿因其逾期付款损失(以2167898.9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三、就判项一、二所列被告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赵晖向原告东莞市上和铜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上和同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30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30元,由原告东莞市上和同业有限公司负担6687元,由被告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赵晖共同负担291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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