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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2****0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3139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恢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郎溪县力9都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268600元(11300000元-5998810元-3259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9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郎溪县力都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税款116504.84元;三、驳回原告郎溪县力都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004元,由原告负担42304元,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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