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职当罚字[202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已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现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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