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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杯军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477****40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3373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金杯军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华威齿轮有限公司货款349974元;二、被告辽宁金杯军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华威齿轮有限公司货款利息12599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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