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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端高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55****80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2404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端高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州区板浦镇津盛旋耕机刀具厂货款16767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率计算);二、被告杨涛、於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3元,由被告重庆端高工贸有限公司、杨涛、於梅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海州区板浦镇津盛旋耕机刀具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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