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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571****06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81民初185号
    案号 (2021)川0681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汉市汇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2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26,2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诉讼保全费220元,总计736元,由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并自愿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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