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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大金龙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15****20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81民初2685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3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安市大金龙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5日利息为7764.06元,之后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林金水、范子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额209.2万元的限度内,就丁凤仙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福星村65号房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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