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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大金龙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15****20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81民初2688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3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安市大金龙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5日利息为5585.65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林金水、范子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金水、范子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安市大金龙电机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57.3万元的限度内,就郭若平、林爱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新华路95号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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