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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世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8079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75号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0
    发布日期 2016-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E9071-100-13025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二、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E9071-100-13025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的利息; 三、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沈阳盟尊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利盟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偿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沈阳盟尊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利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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