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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世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8079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73号判决书
    案号 (2014)沈中执字第00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17
    发布日期 2015-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工矿品买卖合同;二、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货款28858942.1元;三、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原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货款28858942.1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四、被告史世春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095元,由被告开原鑫厚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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