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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曲罚字〔2020〕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508元,罚款人民币89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3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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