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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凯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4197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91民初314号
    案号 (2017)鄂0591执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2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书签订后60日内向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8179000元,并以8179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向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支付239000元律师费; 二、被告徐凤莲在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万元,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解除徐凤莲持有的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质押,同时冲减本协议书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5万元; 三、如被告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扣减5万元之后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被告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他项权证号为宜市房他证宜昌开发区字第0093927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0266306号的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证号为宜市(高)他项(2014)第24号、土地证号为宜市国用(2009)第100203057号土地使用权,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后,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拍卖被告牛春来持有的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牛春来、曹锐对本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7166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5831元,由被告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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