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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2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深仲调字第945号
    案号 (2017)粤03执3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2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均真实有效,申请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两被申请人亦应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及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仲裁庭接受双方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制作本调解书。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6135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92270元,多预交的46135元退回申请人。两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46135元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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