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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39****38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2482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1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7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王睿华、杨海峰在涉案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24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447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王睿华、杨海峰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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