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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萧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006****74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03民初930号
    案号 (2020)赣0803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天生、曾广军退还保证金89.67万元及其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彭天生、曾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40元,原告彭天生、曾广军负担2370元,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然负17870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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