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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发尔润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234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01269号
    案号 (2017)粤0111执2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致鸿物流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3元,由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314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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