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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君豪诚信房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75****90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5827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4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自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利息75924.52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刘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利息307542.15元从中予以扣除)。三、被告丰县同仁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君豪诚信房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赵勇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劲松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由被告刘劲松、丰县同仁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君豪诚信房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赵勇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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