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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淳统罚字[2021]第20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当事人违法比例3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12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淳安县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淳安县统计局509室开具缴款单,并按照缴款单的要求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经依法书面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淳安县统计局2021年9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5
    决定机关 淳安县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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