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8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7号4楼,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主要从事管道燃气供应、燃气具经营维修等业务,现为千岛湖镇城市规划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2014年5月12日,当事人与千岛湖大排档业主单位淳安千岛湖秀水街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供应与使用协议,约定通过管道输送方式24小时连续向千岛湖大排档的所有商铺供应天然气二十年。自供气以来,当事人未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的要求,对千岛湖大排档的所有商铺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于当日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6月19日,执法队员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千岛湖大排档的所有商铺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违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罚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鉴于当事人未定期对千岛湖大排档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导致千岛湖大排档存在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者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8 |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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