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银监罚〔201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挪用贷款资金转作银票保证金;脱离客户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虚增存贷款;贷款发放不审慎,向已核销贷款户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时仍存欠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3-18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加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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