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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银监罚〔20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挪用贷款资金转作银票保证金;脱离客户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虚增存贷款;贷款发放不审慎,向已核销贷款户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时仍存欠息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3-18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周加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