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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MA****FR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9934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1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王锋购房预付款1005640元,并从2020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王锋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费1012.07元;三、驳回原告王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锋负担1000元,被告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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