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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MA****FR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8291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8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3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起支付给原告潘祥法购房款1535783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53578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的四倍16.6%从2020年9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5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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