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州泰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俞旭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7060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杭江商初字第01257号 |
案号 | (2014)杭江执民字第030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江干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0-09 |
发布日期 | 2015-05-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州泰金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州泰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47076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州泰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罚息合计人民币17545.43元(暂算至2013年8月25日,此后复利、罚息按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建华、杨玉妹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2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湖州泰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建华、杨玉妹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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