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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3210-2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6】第456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真劲公司应白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1号借款合同》、《2号借款合同》、《3号借款合同》、《4号借款合同》、《5号借款合同》、《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6:39973.72元,截止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942589.21元和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计算标准为《1号借款合同》、《2号借款合同》、《3号借款合同》、《4号借款合同》在贷款年利 率6.06%的基础上再加收30%,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14799973.72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相应欠息。《5号借款合同》、《6号借款合同》在贷款年利率8.4%的基础上再加收30%,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684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相应欠息。 (_二)本案仲裁费162025元,由真劲公司全部承担。中请人己预交全部仲裁费且已与本案仲裁费令部充抵,真劲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中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162025元直接支付给中请人。 (三)爱都公司对真劲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以《1号保证合同》中约 定的2000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四)洪天高、洪秀真对真劲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丕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以《2号保证合同》 p约定的3000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 (五)洪朝杰对本案《3号借款合同》、《4号借款合同》、《5号借款 ≥同》、《6号借款合同》项下真劲公司所负借款本金168一~0000元和利息 :3:33867.89元及相应仲裁费126086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担 呆的最高债权余额以《3号保证合同》中约定的2000万元为限,但实现 责权的费用即相应仲裁费126086元不在此限。 (六)申请人对洪天高、洪秀真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 叉以处分所得优先清偿木案《4号借款合同》、《5号借款合同》、《6号借 次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84万元及相应利息1728737.687元(暂计至 !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应当计算的为 阳应罚息和复利,计算标准为《4号借款合同》项下在贷款年利率6.06% 佝基础上再加收30%,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500万元,复利 lj勺计算基数为前期相应欠息。《5号借款合同》、《6号借款合同》项下在 贷款年利率8.4%的基础上再加收30%,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 j84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相应欠息)和中请人为实现抵押权而 吏出的本案仲裁费88650元。且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应以相应的《抵押 合同》中约定的810万元为限,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相应仲裁费88650 元不乒必艮 抵押物真体为:洪天高(洪秀真作为共同抵押人签字确认)所有的 位于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同仁街南畔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晋房权 证英林字第09一1006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晋国用(2001)字第0儿23 号;房屋他项权证:晋房他证2014字第615号】。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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