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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321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550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0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承兑汇票垫款99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5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二、若被告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玉山村顶柯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金井字第04-200067-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06)第01236号]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该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晋江市源兴包装发展有限公司、洪朝杰、洪琪麟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5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爱都制衣有限公司、晋江市源兴包装发展有限公司、洪朝杰、洪琪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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