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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文安县天洋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汝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405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03民初508号
    案号 (2017)冀1003执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2-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汝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461827.4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092365.50元(5461827.49×20%); 二、被告刘则玲、邵汝宏、顾云侠、邵丹妹、刘军、邵汝水、吴玉华、王辉、刘小胖、文安县天洋木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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