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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会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549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3民初5462号
    案号 (2017)辽0113执2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锡军工资报酬34107元; 上诉款项,被告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0元,减半收取326.00元由被告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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