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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会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549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商)初字第26988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3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BJ融-201206-09号《融资租赁合同》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解除。二、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编号BJ融-201206-09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三、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数额为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留购价格,并扣除租赁物价值和租赁保证金;其中到期未付租金为自二○一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欠付租金,违约金为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全部未到期租金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六日止的租金,租金数额以编号BJ融-201206-09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租赁附表》为准;留购价格为三千元;租赁保证金为一百五十万元;租赁物价值在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回租赁物后的十五日内应与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四、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王会琴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王会琴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各自有权向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沈阳志英肉禽加工厂抵押的位于沈阳市新城子区蒲河镇黄泥村1栋(全部)、2栋(全部)、3栋(全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阳权证新子字第009091号、009092号、009093号)房屋在六千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沈阳志英肉禽加工厂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王会琴、沈阳志英肉禽加工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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