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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内市监执〔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销售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未对销售的部门商品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和存档; 利用店内条码覆盖部分原商品条码。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2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