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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公罚〔2020〕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旅店,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供顾客使用的茶具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消毒、保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