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寿市监执队罚字【2019】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该通用门式起重机,处十二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0 |
决定机关 |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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