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4****088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980号 |
| 案号 | (2020)辽0102执105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秀琪与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2日签订的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号3F-025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秀琪已付购房款217205元; 三、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秀琪违约金(按原告交款额217205元,从2005年1月1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秀琪维修基金1072.95元; 五、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秀琪房产转让手续费54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5元,由被告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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