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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4****08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00665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1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2004年4月16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租金431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7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4141元;从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10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28282元;从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42423元;从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56564元;从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7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70705元;从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10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84846元;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01015元;从2009年1月15日至2009年4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17184元;从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7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33353元;从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10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49522元;从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65691元;从2010年1月15日至2010年4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81960元;从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198029元;从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214198元;从2010年10月15日至2011年1月14日,每日按欠租金额230367元;从2011年1月15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每日按欠租金额24653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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