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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4****08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9938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1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芙安逾期办证违约金(以545114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 年9月10日至实际具备办证条件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五洲商 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4元,原告金芙安负担34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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