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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4****08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1239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1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亚昆与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 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签订的就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 号地下一层B1F-050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亚昆购房款494802元; 三、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亚昆购房款利息(以购房款494802元 为基数,从2005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亚昆房产转让手续费1237元; 五、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亚昆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4738元; 六、原告张亚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和 平区太原北街65号地下一层B1F-050商铺完好腾空交付被告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案件受理费6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五洲 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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