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4****08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01068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10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金仁顺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11年10月14日租金99972元(税前);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仁顺逾期给付2008年10月15日至2011年10月14日的租金人民币99972元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季度租金8331元为基数,按季分段计算,起始日分别为2009年1月29日、2009年4月29日、2009年7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2010年1月29日、2010年4月29日、2010年7月29日、2010年10月29日、2011年1月31日、2011年4月29日、2011年7月29日、2011年10月29日,均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20元,由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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