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4****08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707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10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健与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6日签订的关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号四层4F-031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徐健退还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号四层4F-031号的商铺; 三、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健购房款186,670元; 四、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健上述第三项购房款的相应利息(以186,670元为本金,从2005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健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损失1,092.5元; 六、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健支付的房产转让手续费损失467元; 七、驳回原告徐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16.5元,由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