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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曲靖市麒麟区新天地家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30076****95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3民初25号
    案号 (2019)云03执7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20-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靖市麒麟区新天地家居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39999885.6元,利息(含罚息)3441707.16元(暂计至2017年2月8日),以上共计43441592.76元和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对本案抵押物(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0058540号、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0058541号)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赵守田、黄姝颖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39999885.6元、利息(含罚息)3441707.16元(暂计至2017年2月8日),以上共计43441592.76元和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2590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曲靖市麒麟区新天地家居文化有限公司、赵守田、黄姝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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