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泊头市东联商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574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03民初1209号 |
案号 | (2020)冀0903执5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皮县腾飞家电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截至2017年8月4日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2551.96元,以后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泊头市东联商厦有限公司、被告黄振江、被告王立平、被告汤永芬、被告吴希章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就被告汤永芬、被告吴希章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所有权[抵押财产清单编号:20160008-21]依法行使抵押权并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3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皮县腾飞家电有限公司、被告泊头市东联商厦有限公司、被告黄振江、被告王立平、被告汤永芬、被告吴希章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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