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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01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北海仲字第4-31号
    案号 (2020)粤03执3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深圳市新杰斯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635.45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92635.45元为基数,按照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9年8月3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补偿申请人深圳市新杰斯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本案的仲裁费5827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深圳市新杰斯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本院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义务人未能按照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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