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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相埭综执﹝2019﹞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苏州诚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9
    决定机关 苏州市相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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