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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并自然资罚字﹝2020﹞第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处罚内容 1、对1号楼裙房高度增高0.7米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1号楼基底面积1881.26平方米的一半计算,即940.63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20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188126元;2、对商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地上超建面积252.04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42846.8元;3、对地库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地上超建面积473.52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80498.4元;4、对换热站无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无证违法建设面积459.89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78181.3元。共计罚款:389652.5元(叁拾捌万玖仟陆佰伍拾贰圆伍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8
    决定机关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