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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3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市政交通配套工程大礼路(大广高速-京台高速)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五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市政交通配套工程大礼路(大广高速-京台高速)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五标段)进行执法检查和2019年9月27日对当事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国良、王满囤及史国良本人、王满囤本人,2019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通及郑通本人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现已查明: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市政交通配套工程大礼路(大广高速-京台高速)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五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深基坑工程已通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深基坑工程负有监测责任,根据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该工程深基坑工程支护方式为桩锚支护,根据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施工方案第69页,桩锚支护的监测项目内容有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支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但是,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深基坑2019年6月17日监测记录中,7+090.5-7+240、7+470-9+057段基坑监测项目内容只有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支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缺少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对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进行监测。施工单位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违法情节较轻。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8年6月1日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管廊外墙防水施工。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90日内改正,处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6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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