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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4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2月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单位施工的位于长阳镇的3#商业楼等2项工程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工程42-1-42-8/42-AF-42-AK轴基础垫层、42-8-42-28/42-AF-42-AK轴基础垫层、42-1-42-14/42-AK-42-AR轴防水保护层混凝土于2018年11月30日浇筑完成,强度等级为C15、C15和C20。上述部位混凝土浇筑时已进入冬期施工,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留置了同条件养护试件,试件编号分别为042-CK-D2C-005、042-CK-D2C-006、042-CK-D2C-007(混凝土试验台帐中的试件编号为042-D2C-005、042-D2C-006、042-D2C-007,试验人员在填写台帐时简化了代表“车库”的“CK”代码,台帐中的“冬专常”实际应为“冬转常”,代表冬期同条件养护试件)。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5.9条的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C第C.0.1条第3款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该3组试件应留置在靠近上述浇筑混凝土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与上述部位混凝土相同的养护方法进行养护,在解冻后进行送检试验,该3组试件属于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送检样品。实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3组试件留置在现场标养室内按照标准养护方法进行养护,没有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位置并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进行养护,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5.9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C第C.0.1条第3款的规定。混凝土同条件试件是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方法之一,且每个部位的试件具有唯一性,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试件的养护条件,使得试件的试验结果不能够真实反映正常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施工单位没有保证送检试件的真实性,其上述行为属于对送检样品弄虚作假的行为。3#商业楼等2项工程由北京首开龙湖盈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北京金海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于2018年9月5日开工,目前正在进行地基基础施工。该工程单位直接负责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475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