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9年1月7日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地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03地块3-3#、3-4#、3-5#、3-6#、3-9#、3-10#的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4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和2019年1月10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城建兴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7年10月23日开工,该工程是一个住宅项目,包含3-3#、3-4#、3-5#、3-6#四栋住宅楼、3-9#配套公建、3-10#地下车库,共6个单体工程。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只有3-4#楼在施工,且处于地下二层结构施工阶段。你单位在该工程3-4#楼周边搭设了落地式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中东侧、南侧和西侧的脚手架为单排脚手架,北侧为双排脚手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3-4#楼东侧搭设的落地式单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为8米,该落地式单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未采取防倾覆措施,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4.7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3-4#楼北侧搭设的落地式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为8米,该落地式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下方设置的纵向扫地杆距钢管底端400mm,大于200mm,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2条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2项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隐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可能造成架体失稳,造成人员伤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