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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72****8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03民初1032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1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借款本金88293.58元。 二、被告周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截止2019年8月2日之前的借款利息8969.49元、罚息6660.63元;2019年8月2日起,以88293.58元为本金,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确定的合同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周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支付律师费1335元。 四、被告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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