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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72****8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03民初1035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1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9年7月10日,被告邓华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房屋贷款本息161238.89元(含逾期本金35861.62元、利息、罚息24759.7元)。 二、被告邓华自愿于2019年8月11日前向原告偿还截止于2019年7月10日前逾期贷款本息30310.66元,于2019年9月11日前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30310.66元。 三、被告邓华自愿于2019年8月起每月2日前,以剩余贷款本金100617.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利息,每月等额本息偿还1432元,直至所有本息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邓华自愿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047元。 五、被告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如被告邓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出现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邓华一次性支付所欠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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