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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陈笑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18259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9463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3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亿通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返还工人工资款170517元,并支付利息(以1705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0元,保全费1370元,共5080元,由被告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亿通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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