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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13MA****KJ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3651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5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租金、物业服务费共计117555.4元; 二、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及物业服务费607511.33元; 三、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物业管理费27979.2元; 四、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31.61元; 五、被告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7元,由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54元,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众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93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租金、物业服务费共计117555.4元; 二、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及物业服务费607511.33元; 三、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物业管理费27979.2元; 四、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31.61元; 五、被告西安众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7元,由原告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54元,被告石家庄众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众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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