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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021****91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3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4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德斌工 程款5061745.92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9 年9月26日起至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 5061745.92 元为基数,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 算支付),限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若被告遵义高原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全部款项,则被告遵义高原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 2019 年 9 月 26 日,以未支付工程款项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德斌保 证金 5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 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支 付),限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若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该笔款项,则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 - 3 - 有限公司应从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以未支付保证金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德斌保 证金 5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自 2018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 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支付), 限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若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该笔款项,则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应从 2018 年 5 月 6 日起,以未支付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 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由被告贵州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 3172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三宝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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